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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简介
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简介 一、联盟成立背景 作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策源地,北京将生物和健康产业发展作为自己的优先发展方向,而智慧医疗作为北京生物和健康产业集群的重点发展方向将起到支柱作用。全面提升医疗行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和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是促进我国智慧医疗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为广泛集聚融合智慧医疗产业各类创新主体资源,加强医疗领域相关单位间的交流与协助,提升医疗产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促进北京智慧医疗产业跨越式发展,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中国技术交易所联合 《中国医疗设备》杂志社拟牵头成立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联盟将通过整合教育和科研机构、医院、生产商和服务商、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媒体机构等医疗行业相关资源,通过权威医疗产业数据发布平台建设、开展医疗行业高端论 坛、成立医疗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医疗产业标准创制平台和产业技术交易平台等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成立组织目的和宗旨 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将通过积聚中关村示范区智慧医疗强级企业,联合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依托智慧医疗领域相关服务机构,创新智慧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全面提升示范区智慧医疗产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促进示范区智慧医疗产业跨越式发展。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将以“提升研发质量、扶持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自律”为宗旨,以促进中关村智慧医疗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把中关村从智慧医疗领域的新技术策源地打造成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和产业化发展实验基地。 三、成立后职责、任务及开展工作 联盟着力整合教育和科研机构、医院、生产商和服务商、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媒体机构等医疗行业相关资源,通过权威医疗产业数据发布平台建设、开展医疗行业高端论坛、成立医疗产业发展基金、搭建医疗产业标准创制平台和产业技术交易平台等活动,促进以生物医药、医疗设备、健康服务为主的医疗产业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包括: (一)打造权威医疗产业数据发布平台 通过将联合联盟成员单位,通过调查研究,挖掘医疗产业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设备售后服务等信息资源,进行医疗产业数据分析处理,进行行业数据发布,打造国内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医疗产业数据发布平台。 (二)设立医疗行业高端论坛,开展高端行业沙龙研讨,推进医疗产业发展 定期举办中国医疗工业发展大会、国际临床工程师日大会、中国医疗设备行业数据发布大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生物医药行业投资、国内外信息技术的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通过系列活动的进行,加强医疗行业中产业链上各个环节内部及相互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促进产业发展。 (三)成立中国医疗产业发展基金,为行业机构提供多种模式的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筹建中国医疗产业发展基金,聚焦于辅助医疗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项目投资。同时,通过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与相关机构合作等方式,帮助医疗产业企业借助引入风险投资、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解决融资问题。 (四)建立中国医疗工业发展研究院,开展政策研究、商业模式构建,为行业发展献策献计。 筹建中国医疗工业发展研究院,组织行业专家团队,对在医疗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学术交流,并协调反馈政府部门。计划每年 3 月在联盟内部召开政策建议和行业建言征集会,收集意见后集中进行研讨,将具有重大意义和可行性的意见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并与每年 10 月的中国医疗工业发展大会上公布解决结果。 (五)搭建医疗产业标准创制平台 依托联盟成员构建“专利池”、“专利群”和“标准簇”, 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和创制医疗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同应对医疗领域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支持联盟成员以产业链为纽带形成标准小组,为企业和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共同推进相关标准的技术和产品应用与推广;加强联盟成员与医疗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为中国/中关村医疗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六)搭建医疗产业技术交易平台 搭建医疗产业技术交易平台,大力推进医疗产业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进程,联合联盟成员单位构建知识产权分析、评估、质押、交易平台,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联动线上线下资源,综合采取现场拍卖、网络竞价等多种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交易规模,做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医疗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为医疗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市场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筹备组 2016年 5 月 16 日 北京智慧医疗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北京智慧医疗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是Beijing Wis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med Industry Innovation Alliance,缩写BWITA。 第二条 本联盟由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中国医疗设备》杂志社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创新驱动为指导,以提升医疗产业信息化发展整体水平为重点,为医疗产业信息化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B座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打造权威医疗产业数据发布平台; (二) 设立医疗行业高端论坛,开展高端行业沙龙研讨,推进医疗产业发展; (三) 成立中国医疗产业发展基金,为行业机构提供多种模式的金融支持; (四)建立中国医疗产业发展研究院,开展政策研究、商业模式构建,为行业发展献策献计; (五)搭建医疗产业标准创制平台; (六)搭建医疗产业技术交易网络; (七)搭建医院改制市场化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或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 (或代表)大会每届五 年 (最长不超过五年)。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此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16年7月18日会员(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